地址: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166號
電話:0371-53721622/33
傳真:0371-66881397
Q Q:359838677
售後服務专线:18939268752
合作與投訴:13673650607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百斯特净水 浏览:次
爲貫徹“預防爲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標准。 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規範和衛生要求以及對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水質監測的要求。 本規範適用于城市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標准 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 定义 本規範采用下列定義: 3.1 生活飲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爲飲用和生活的水,該水的水質必須確保居民終生飲用安全。 3.2 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到用戶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門建設的各級自來水廠外,由各單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加壓、貯存、再處理(如過濾、軟化、礦化、消毒等)後,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規範和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2 生活飲用水水質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供水單位的出廠水和管網水 4.2.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標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標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注:三鹵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種化合物。 4.3 生活飲用水衛生要求 4.3.1 集中式供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淨化處理設施外,均應有消毒設施,並應保證消毒設施正常運轉。 4.3.2 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連通,防止汙染。 4.3.3 自建集中式供水系統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生産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 4.3.4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水、净水、蓄水、配水设施、防护材料及各种净水剂、消毒剂等水处理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4.3.5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4.3.6 在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時,應根據合理的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新建水處理設施、管網投産前和設施、管網修複後,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4.3.7 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应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中的规定执行。 5 水源選擇及水質要求 5.1 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市遠期、近期規劃,曆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及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水資源、技術、經濟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取水點應設在城市和工礦企業的上遊。 5.2 作爲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經過淨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供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0。 5.2.2 必须按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2.3 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4.2节表1的规定。 5.2.4 水源水的毒理學指標,必须符合本规范4.2节表1的规定。 5.2.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標,必须符合本规范4.2节表1的规定。 5.2.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列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5.2.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2.8 飲水型氟中毒流行區應選用含氟化物量適宜的水源。當無合適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時,應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飲用水氟化物含量。 5.2.9 當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mg/L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補碘措施,防止發生碘缺乏病。 5.3 當水質不符合5.2節和附錄A中的規定時,不宜作爲生活飲用水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淨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水應符合規定,並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6 水源衛生防護 6.1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中的要求,應在飲用水水源周圍劃定一定的區域和陸域作爲水源保護區,並按其中有關水源保護區防護規定執行。 6.2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只、遊泳和從事可能汙染水源的任何活動,應設置明顯的範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6.3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爲水源保護區。 6.4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下遊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範圍應相應擴大,以保證取水點水質符合本規範要求。 6.5 水廠生産區的範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志,在生産區外圍3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生産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設立汙水渠道以及其它可能影響不質的設施,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6.6 單獨設立的泵站、沈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30米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産區相同。 6.7 爲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本規範4.2節的規定。 7 水質監測 7.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標准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的規定。 7.2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淨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質也應定期檢驗。 7.3 采樣點的選擇和監測 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網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計算。不足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質易受汙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細菌學指標、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稍水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要于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至少每天必须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點數、采樣頻率和檢驗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 7.4 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測本規範4.2節中規定的項目及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汙染的有關項目。 7.5 衛生監督及檢驗機構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進行定期監測,並應作出水質評價。 附录A (规范的附录) 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
1.原水箱水位保護功能:當系統檢測到水位過高時,控制器將自動關閉注水功能;相反,當系統檢測到水位過低時,控制器會自動打開補水功能。2..非水保護功能:當系統無水運行時,控制器將自